签订聘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聘用合同是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下是签订聘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要注意聘用合同的主体。聘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具有用人资格。劳动者应具备劳动能力和相应的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要关注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条款是聘用合同的核心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签订时必须仔细审查。 再者,关于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合同中应明确工资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同时,福利待遇如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等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另外,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也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最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也不容忽视。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要约定好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纠纷。 总之,签订聘用合同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劳动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