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减免有哪些问题?


国家赔偿责任减免是国家赔偿制度里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主要探讨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国家不需要承担或者只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规范国家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赔偿责任减免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多种情况。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公民自身的故意行为导致了错误的羁押或刑罚,国家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出于义气,故意承认自己没有犯的罪行,之后被关押,这种情况下国家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再比如,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当这些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时,在他们无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对这种羁押不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特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在考验期满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符合这些情形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国家赔偿责任减免的认定和处理程序,通常是在赔偿请求提出后,赔偿义务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认为存在责任减免的情形,会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赔偿请求人如果对减免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赔偿责任减免的判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确定。无论是赔偿义务机关还是赔偿请求人,都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以保障公平公正地解决国家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