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时当事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当事人有许多需要注意的要点。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方延迟交货超过一定天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这就是典型的约定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因突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法定解除的规定来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还需要注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要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同样消灭。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中有明确体现。 另外,解除合同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总之,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要清楚合同解除的类型、行使期限、解除程序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