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不算在税费计算的基础里面?


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税费基础是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不同的税种,其不计入税费基础的项目也有所不同。 对于增值税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一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自然不算在增值税的税费基础内。比如,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这是基于雇佣关系的劳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计入增值税的税费计算基础。还有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内,不构成增值税税费基础。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像财政拨款,这是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通常不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也就不算在企业所得税的税费基础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同样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不计入税费基础的情况。例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像院士津贴等,这些是国家给予特定人员的政策性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算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内。还有保险赔款,当个人获得保险赔偿时,这部分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构成计税基础。 此外,一些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也相当于减少了税费计算的基础。比如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