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怎样的?
我在江苏遭遇了人身损伤,想进行致残程度鉴定,但不太清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试行鉴定标准具体内容。不知道它的适用范围、鉴定流程以及不同损伤对应的致残等级是如何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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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在江苏省范围内,用于确定人体因各种损伤导致残疾程度的重要依据。 从适用范围来看,它适用于江苏省内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进行的鉴定。也就是说,当发生人身伤害纠纷,需要确定伤者的残疾程度以计算赔偿数额时,就会用到这个标准。 关于鉴定流程,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会依据医学检查、病历资料等对伤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他们会根据伤者的损伤情况,结合标准中规定的各种情形来判断致残程度。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多个等级,通常是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为严重,十级相对较轻。比如,在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方面,如果伤者出现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可能会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而如果是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被鉴定为不同级别的伤残。 在确定伤残等级时,会综合考虑损伤的后果、对伤者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影响。以肢体损伤为例,会考量肢体的功能丧失程度、关节活动度等因素。对于同一部位或性质的损伤,往往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确定最终的致残等级。 这个标准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科学原理制定的。它不仅为法官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也保障了伤者和赔偿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赔偿数额的计算更加公平合理。同时,它也有助于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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