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哪些若干问题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台的若干问题意见,是解决该类纠纷的重要参考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中一些关键要点。 首先,在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再者,在证据认定方面。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仅有转账凭证,而没有借条等其他证据,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江苏省高院的这些意见,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