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江西省2006 - 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2006或2007年遭遇了人身损害相关事件,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想了解一下,当年江西省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数据标准是啥样的,包括像医疗费、误工费这些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等,希望能清楚知道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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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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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在2006 - 2007年度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医疗费的赔偿,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你看病花了多少钱,有正规票据和相关证明,就可以要求相应赔偿,但对方如果觉得有些费用不必要,就得拿出证据来。 误工费方面,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你有稳定工作,因为受伤请假,单位扣了你的工资,这扣掉的工资就是你的误工费;如果没有固定工作,就按上述方式来计算。 护理费的确定,按照该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也就是说,护理你的人如果有工作,就按照他因为护理你而减少的收入算护理费;如果是请的护工,就按当地护工的报酬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意味着你因为看病等产生的交通费用,要有正规票据,而且要和看病的情况能对应上才能获得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生认为你需要补充营养来恢复身体,那么根据医生的建议,你可以要求一定的营养费赔偿。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比如你在城镇生活,因伤致残,就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根据你的年龄来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也就是说,如果你因为残疾需要使用辅助器具,像轮椅、假肢等,就按照普通适用的费用标准来赔偿。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些赔偿标准都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在人身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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