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挪用公款是否可以减刑?
我在吉林,因为挪用公款被判刑了。现在在服刑期间,我很后悔自己的行为,也一直积极改造。我想知道在吉林,像我这种挪用公款犯罪的情况,有没有机会获得减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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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否可以减刑,这是许多因挪用公款犯罪被判刑的人关心的问题,在吉林地区也遵循同样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而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也就是说,在吉林地区,只要是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上述可以减刑或应当减刑的条件,就能够获得减刑。比如,在监狱中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犯罪等立功行为,经法定程序就可以获得减刑。不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所以,因挪用公款犯罪被判刑的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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