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吉林累犯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吉林,之前有过犯罪记录,现在又涉及到一个案子。我想知道在吉林,对于像我这种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再次犯罪达到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立案处理,想了解一下吉林关于累犯的立案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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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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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吉林累犯的立案标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累犯的概念。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虽然法律对累犯的构成有统一规定,但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它涉及到刑事诉讼流程中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起始环节。具体到吉林地区,其累犯的立案标准本质上遵循国家统一的刑法规定,并没有专门针对吉林地区的特殊累犯立案标准。 对于一般累犯来说,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意味着过失犯罪不会构成累犯,例如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情况就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其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如果前罪只是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即使后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构成累犯。再者,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对于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不受前后罪判处刑罚种类以及时间间隔的限制。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吉林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累犯的案件时,会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一旦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司法机关就会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并在后续的审判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对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累犯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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