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工作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我在一家公司负责合同管理,最近有些工作不太确定是否属于合同履行管理的范畴。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哪些工作是明确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工作的呢?我担心把不属于的工作揽过来,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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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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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哪些工作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工作,首先得清楚什么是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履行管理,简单来讲,就是在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义务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等,以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些条文界定了合同履行管理的基本范围和要求。 基于此,以下这些工作通常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合同的订立工作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工作。合同订立是在合同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比如,双方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进行谈判、起草、修改,最终签订合同。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而不是合同的履行,所以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工作。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工作,在本质上也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解除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虽然这些情况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但它们是对合同本身的调整和终止,与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的管理活动有所不同。 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工作也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工作。当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一过程涉及到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合同履行本身进行管理。 此外,与合同标的无关的企业内部行政管理工作,比如企业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不直接涉及合同款项收付的部分)等,显然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工作。这些工作虽然可能会对企业的整体运营产生影响,但与合同的具体履行没有直接的关联。 总之,判断一项工作是否属于合同履行管理工作,关键在于看其是否与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过程直接相关。如果是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纠纷解决以及与合同标的无直接关联的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通常不属于合同履行管理工作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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