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买房后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在涉及借款买房离婚判决的问题上,需要从房屋产权归属和债务承担两个关键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是房屋产权归属。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借款买房,通常情况下,该房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购房,不管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包括借款购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即便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要是一方在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产权一般归婚前购房者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有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一方在婚前付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夫妻二人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子可能判给婚前买房的一方,但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其次是债务承担问题。如果是夫妻共同借款买房,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离婚时双方要一起对借款进行偿还,如果双方对债务分担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若一方在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另一方没有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也没有进行事后追认,那么该借款一般属于婚前购房者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债务偿还,应视为夫妻共同支出,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合理分割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