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的共犯要如何认定?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而脱逃罪的共犯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意味着,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是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在脱逃罪中,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他们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例如,被关押的人员之间商量一起脱逃计划,他们都清楚脱逃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希望通过共同行动达到脱逃的目的,这就体现了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行为则是指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了脱逃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有的可能是直接实施脱逃的实行行为,比如带头破坏监狱设施、翻墙逃跑等;有的可能是为脱逃提供帮助,如为其他脱逃人员提供工具、望风、传递信息等。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脱逃结果起到了促进作用,就可以认定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身份的人也可能构成脱逃罪的共犯。对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相互勾结共同脱逃,无疑构成脱逃罪的共犯。而对于非被关押人员,如果其与被关押人员共谋,为其脱逃提供帮助,同样也会构成脱逃罪的共犯。比如,监狱外的人员为被关押人员提供越狱工具,或者与被关押人员里应外合,协助其脱逃,都可能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脱逃罪的共犯要综合考虑各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只有准确把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认定脱逃罪的共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