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以后供应商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货款有效吗
我是一家供应商,给一家公司供应货物,现在这家公司破产了。之前在它破产过程中我拿到了一部分货款,我就想知道,在公司破产这种情况下,我从它那取得的这部分货款有没有效啊,会不会后续又有啥问题被要回去之类的,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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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以后供应商从破产企业取得的货款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若企业已依法进入破产流程,法人资格将被终止,破产财产会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供应商取得货款的时间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清偿程序,那么取得的货款就是有效的。比如,在破产财产分配环节,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获得了相应货款支付。但如果供应商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恶意串通、胁迫等方式取得货款,那就可能是无效的。因为这种行为可能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法律程序,比如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支付行为。 另外,如果供应商取得货款的时间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从破产企业获得,那也可能是无效的,该货款可能需要被追回纳入破产财产进行统一分配 。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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