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看该罪的构成要件。从主体方面来说,它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构成此罪;单位实施该行为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张三为了骗取钱财,故意伪造银行存单,这就是典型的故意犯罪。 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金融票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具体包括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 关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例如,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实际办案中准确量刑,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总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