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信设施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处理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司法解释内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公用电信设施”指的是公用电信网络设施、公用电信信号发射设施和接收设施,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电源、空调等设备。这些设施保障了公众通信的正常进行。 在破坏行为的认定上,该司法解释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