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认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弄清楚赌博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之前和朋友打牌小赌了一下,心里有点慌,不知道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法律认定的赌博。所以想了解下关于赌博认定的具体司法解释内容,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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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认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详细规定。简单来说,司法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让大家更清楚法律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应用的。 该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意思就是通过赌博来赚钱,比如抽取场地费、组织费等。 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简单理解就是,如果在网上搞赌博相关的活动,也是违法的。 另外,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也就是说,平时和朋友之间小打小闹、娱乐性质的打牌,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赌博。但要注意“少量财物”和“正常费用”的界定,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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