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案子是否需要重新缴费?
我有个案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这个案子需不需要重新缴费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也怕到时候因为没缴费影响案子进程,想了解下到底要不要重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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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该由目前受理的法院来处理。 对于管辖权异议案子是否需要重新缴费的问题,我们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的过程中,是不需要重新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因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主要是对法院管辖权限的判断,并非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审理。而且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都不交纳案件受理费,那么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初始阶段,自然也不需要重新缴费。 不过,如果因为管辖权异议的成立,案件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后,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新的收费项目,比如申请鉴定、评估等,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另行交纳费用。但这与管辖权异议本身的提出和审查环节的缴费问题是不同的概念。所以,单纯就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行为而言,通常是不需要重新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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