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版权案件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写了一本书,发现有人未经授权在网上售卖盗版。我想维权起诉,但不清楚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提交诉讼。我想了解侵犯版权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比如是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还是其他地方的法院管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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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侵犯版权案件的管辖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从地域管辖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就是侵权人进行侵犯版权行为的地方,比如盗版书籍的印刷地、盗版软件的制作地等。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其次,如果侵权行为涉及到网络,情况会稍微复杂一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在网络上发现自己的版权被侵犯,却很难找到侵权人的具体位置时,可以将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最后,关于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侵犯版权案件由中级法院来审理,但在一些地区,经过高级法院的指定,基层法院也可以审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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