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再犯罪的归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情被取保候审了,现在不小心又犯事了。我就想知道,我这种取保期间再犯罪的情况,到底是归原来的公安管,还是新犯罪地的公安管啊?心里特别没底,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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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取保期间再犯罪归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础的法律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管辖问题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这种情形中,如果新的犯罪行为与之前案件有紧密关联,且原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对整个案件情况更为了解,那么原公安机关继续管辖是比较合理的。但要是新的犯罪行为是在新的地方独立发生,与之前案件关联性不大,从便于侦查的角度出发,由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会更合适。 要是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在取保期间再犯罪涉及多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通常先由最先受理的那个公安机关来处理这个案子。不过要是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其他地方,为了更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也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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