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后有案底再犯罪还能再取保候审吗?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取保候审之后有案底又犯罪的情况能否再次取保候审,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然而,如果之前取保候审期间有案底又再次犯罪,司法机关在考虑是否再次适用取保候审时,会更加谨慎。因为再次犯罪可能会被认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例如,如果再次实施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者之前犯罪后没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等,司法机关很可能会认为不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从而不予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如果再次犯罪构成累犯等法律明确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况,通常是不能再次取保候审的。 总之,取保之后有案底再犯罪能否再次取保候审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