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有哪些判例?


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是一个严重且复杂的法律问题。首先解释一下未成年人犯罪和故意杀人罪这两个概念。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了违反刑法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呢,就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举例来说,有这样一个判例:某地一名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甲,因琐事与同学乙发生矛盾,随后甲用刀具将乙杀害。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考虑到甲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甲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判决。 另外,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在上述案例中,甲的监护人需要对乙的家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这些判例和法律规定,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