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哪些要点?

我在安徽,最近涉及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不太清楚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依据和要点。想了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比如在认定借贷关系、利息计算等方面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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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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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的重要参考文件,下面为你通俗地解读其中的一些要点。 首先,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借款行为引发的纠纷。根据该指导意见,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等书面凭证。比如,虽然有借条,但如果没有实际的款项交付,法院可能不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这就好比你写了张借条给别人,但对方根本没把钱给你,那这个借贷就没真正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需实际履行的规定,借贷合同也需要款项实际交付才成立。 其次,在利息计算方面。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那么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的情况下,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过去,利率上限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后来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在一般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比如,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为 20%,但当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换算下来年利率只有 15%,那么法院只会支持 15%的年利率部分。这体现了法律对过高利息的限制,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对于借贷主体的审查也有相关规定。如果是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会被认定有效。企业不能以借贷为常业,否则这种借贷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这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防止企业脱离自身主营业务进行金融活动。 另外,在举证责任方面。出借人要对借贷关系的成立和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出借人拿出借条还不够,还需要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如果主张已经还款,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让双方都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关于虚假诉讼的防范。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事实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是为了维护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综合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审判经验制定的,对于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在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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