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有哪些要点?

我是一家企业的小股东,最近企业经营状况不太好,我担心会走到破产那一步。我想了解下《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具体有哪些要点,这些要点会对企业破产程序产生怎样的影响,在实际情况中是如何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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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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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该司法解释的要点。 首先,关于破产原因的认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标准。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的货款已经到了还款期限,甲企业却无法偿还,乙企业就有权依据此规定向法院申请甲企业破产。 其次,对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比如在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法院会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来判断企业是否资不抵债。 再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认定模糊的问题。 另外,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法院的审查程序也有明确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最后,该司法解释还对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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