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关注绑架罪这一块。想弄清楚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是只能由故意造成,还是也可能出于过失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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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先说过失情况,“致使被绑架者死亡”指绑架者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此种死亡结果至少应当承担过失的罪责。例如,在绑架过程中因捆绑过紧、照顾不周等原因导致被绑架者死亡,绑架者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若被绑架者的死亡与绑架行为之间并未产生直接的因果联系,比如被害人为自救点燃香烟引发火灾导致自身死亡,或者被绑架者的亲属因为精神遭受重创而选择自杀身亡,这些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的范畴,绑架者无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再说故意情况,“杀害被绑架者”是指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情况。这种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法律实践中,它并未被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是被绑架行为所涵盖,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理,无需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故意伤害被绑架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同样属于绑架罪加重情节。同样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概念: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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