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连带责任有哪些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时,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下面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详细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连带责任种类。 首先是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造成合同无效时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如果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并且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与承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因为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出了质量问题,给发包人带来损失,承包人不能独自承担责任,而是要和相关责任人一起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其次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无效时的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当这种无效合同导致工程出现问题时,实际施工人和被借用资质的企业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如果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那么被借用资质的企业不能以自己没有实际参与施工为由而免责,需要和实际施工人一起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如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招标过程存在违规操作,导致中标无效,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给双方都带来了损失,那么参与违规操作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要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给发包人造成了额外的费用支出,承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连带责任。例如,如果多个承包人共同参与了工程修复,但最终工程仍不合格,那么这些承包人可能要对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连带责任种类多样,涉及到转包分包、借用资质、招标违规等多个方面。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各方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