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知识有哪些?


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房产分割,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比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已经付清全部房款,那么这套房子在离婚时就只属于男方。 要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这种情况相对复杂一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例来说,女方婚前付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男方一起还贷款。离婚时,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可能会把房子判给女方,但是女方需要给男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 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夫妻婚后一起买了一套房子,离婚时双方都想要房子,法院可能会考虑哪一方更需要房子,比如是否带着孩子等因素进行判决,获得房子的一方要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后全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在处理房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