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新判例中开具的发票是否等于收款证明?

我和合作方有经济往来,对方给我开了发票,但我还没付款。我担心之后对方拿发票说我已付款,想知道在法律上,根据最高院新判例,开具的发票能不能就直接当作收款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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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收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商业交易中,发票是一种常见的凭证,但开具的发票是否能等同于收款证明,这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判例为我们解答了这个疑惑。 首先,我们要理解发票和收款证明的基本概念。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收款证明则是明确表明款项已经实际支付的一种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开具了发票就一定等同于收到了款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仅依据发票来认定款项是否已经支付。 最高院的新判例也遵循了这样的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款项是否实际支付。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交易习惯、付款记录、货物交付情况等。如果仅仅只有发票,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已经支付,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发票等同于收款证明。 例如,在某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开具了发票,但买方主张未付款,并提供了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没有相应的付款记录。此时,法院就不能仅仅因为卖方开具了发票,就认定买方已经支付了款项。 所以,开具的发票在法律上不能直接等同于收款证明。在商业活动中,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都应该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和交易记录,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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