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时当场承认是否可以算作证据?

我最近在进行劳动仲裁,对方在仲裁现场当场承认了一些对我有利的事情。我不太清楚这种当场承认的情况能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来支持我的诉求,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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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仲裁中,当场承认是否能算作证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在法律程序里,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查明案件真相、做出公正裁决的依据。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仲裁在证据规则上可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就是其中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当场承认实际上就属于当事人陈述的范畴。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本身,当场承认是具备成为证据的资格的。 然而,并非所有的当场承认都能直接被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一方面,仲裁庭会审查承认的自愿性。如果当场承认是在受到威胁、胁迫、欺诈等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这样的承认很可能不被认可。因为在非自愿状态下做出的陈述并不能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思,也就无法客观地证明案件事实。例如,一方当事人可能因为害怕被报复而被迫承认一些不实的事情。 另一方面,仲裁庭还会结合其他证据对当场承认进行综合判断。法律要求定案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只有当事人的当场承认,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仲裁庭可能会对该承认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产生怀疑。比如,在劳动报酬纠纷中,劳动者声称用人单位负责人当场承认拖欠工资,但没有其他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相配合,那么仅凭这一当场承认,仲裁庭可能不会轻易认定拖欠工资的事实。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当场承认后又反悔,仲裁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反悔方能够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反悔的主张,仲裁庭会重新考虑该承认的证明力。但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和证据,仲裁庭通常还是会倾向于认可之前的当场承认。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时当场承认是可以算作证据的,它属于当事人陈述这一法定证据形式。但最终是否能被仲裁庭采纳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需要仲裁庭根据承认的自愿性、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当事人是否反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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