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我在找工作的时候,有些公司给我定的试用期感觉不太合理,但又不确定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试用期的时长到底应该怎么定,还有试用期内公司和员工的权利义务分别有哪些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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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试用期时长的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例如,签了一份4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比如签了一份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例如签了一份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上述试用期时长的相关内容。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过长时间地以较低工资待遇使用劳动者。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使双方在合理的期限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确定是否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工资待遇**: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为了保障试用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以过低的工资支付给试用期员工。 **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解除**: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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