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中有哪些小常识?

我刚找到一份工作,要签劳动合同了,但我对这方面不太懂。我想知道劳动合同里有啥需要注意的小常识,比如合同条款一般有哪些、我的权益如何保障、签合同有啥要特别留意的地方,希望能了解清楚,避免以后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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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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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你介绍一些劳动合同中的小常识。 首先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些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劳动报酬条款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这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则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其次是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就保障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再者是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些规定既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也保障了劳动者在遵守相关约定后的经济权益。 最后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了解这些规定,劳动者可以在遇到相关情况时,清楚自己的权益和应采取的措施。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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