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有哪些附随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除了需要履行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外,还需承担一些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虽然在合同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者也应当遵守。 首先是保密义务。这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例如,公司的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研发技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竞业限制义务。这通常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不过,竞业限制义务是有一定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且,用人单位需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再者是通知义务。劳动者在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时,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比如,劳动者因生病无法按时上班,就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通知义务进行统一规定,但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劳动管理秩序所要求的。 另外,还有协助义务。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配合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与其他同事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这是保证用人单位正常运营和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需要。例如,在团队项目中,每个劳动者都应按照分工完成自己的任务,同时配合其他成员的工作。 最后是忠实义务。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忠诚,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这包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等。忠实义务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和信任关系而产生的,虽然法律没有专门的条文对其进行详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承担的附随义务是多方面的,这些义务有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劳动秩序,劳动者应当认真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