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是否有权利传唤?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和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最近听说劳动部门好像要介入调查,还可能会‘传唤’我。我不太清楚劳动部门到底有没有权利传唤我,传唤的话我又必须要配合吗?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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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动部门是否有权利传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传唤”这个概念。传唤在法律上通常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使用。 劳动部门,通常指的是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等劳动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从职责定位上来说,劳动部门并非司法机关,在日常的劳动纠纷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中,并不具备像司法机关那样的“传唤”权力。 不过,劳动部门在进行劳动监察等工作时,是有调查权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也就是说,劳动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需要了解相关情况,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等。这虽然不是“传唤”,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义务配合劳动部门的调查工作。如果拒绝配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可能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劳动部门没有“传唤”的权力,但有调查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其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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