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高温费是怎样规定的?
夏天天气炎热,我在户外工作特别辛苦。我想了解下劳动法里对于高温费是怎么规定的呢?我能不能拿到高温费,高温费的标准是多少,这些都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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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里,虽然没有直接对高温费作出详细规定,但它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而高温费相关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体现。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关于高温费的标准,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例如,江苏省从2023年6月1日起,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300元调整至每月35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能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所以,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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