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是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肝患者?

我是一名乙肝患者,最近找工作时,有几家单位知道我有乙肝后就拒绝录用我。我想了解下,劳动法是不是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乙肝患者呢?我这种情况单位拒绝录用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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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肝就业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对乙肝患者的就业权益是有保护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意味着,所有劳动者,无论是否患有乙肝,在就业机会上是平等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剥夺乙肝患者的就业权利。 其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该意见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岗位,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是乙肝患者就拒绝录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些特殊行业和岗位,出于对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的考虑,法律规定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例如,《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生产供应、公共场所服务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如果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所以,一般情况下,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是保护乙肝患者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拒绝乙肝患者。但在特定的、法律明确禁止的岗位上,用人单位拒绝乙肝患者是合法的。如果你认为自己因为乙肝被不合法地拒绝录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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