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有哪些情形?
我遇到个行政方面的事儿,相关部门在处理。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这个行政案件会终止调查,想了解一下具体都有哪些情形会导致行政案件终止调查,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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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终止调查指的是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定的情形,使得调查工作没有必要再继续下去,从而结束调查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是没有违法事实的。这就是说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并没有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有人报警称某商家存在短斤少两的情况,但经过调查发现该商家的计量完全符合标准,不存在短斤少两这一违法事实,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终止调查。 二是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不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追究时效。一旦超过这个时效,就不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一起治安案件超过了六个月才被发现,且之前未被公安机关知晓,那就可以终止调查。 三是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当违法嫌疑人死亡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无实际意义,所以调查程序也应终止。比如在调查一起交通违法案件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因意外事故去世,此时就可以终止对该案件的调查。 四是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实际情况中确实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这些情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法律、政策来综合判断。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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