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调查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有终止调查的情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有哪些法定情形会导致调查终止呢?我特别想弄清楚这个,看看我这案子会不会因为这些情况被终止调查。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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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里,终止调查指的是在调查过程中,因为出现了特定情形,使得调查没必要再继续下去,从而结束调查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是没有违法事实的;二是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是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是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对于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就是说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违法’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自然就不需要再查下去了。比如报案说有人偷东西,但经过调查发现东西是自己放错地方了,这就属于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有效时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再进行追究。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因为责任主体已经不存在,调查也就无法继续进行,所以会终止调查。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这属于一个兜底条款,由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刑事案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可能只是一些轻微的争执,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和损失,就可能不被认为是犯罪,从而终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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