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履行是否属于保证合同?
我在一份合同里约定由第三人来履行相关义务,现在有人说这就是保证合同,可我不太确定。我想了解由第三人履行的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保证合同,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展开


在探讨由第三人履行是否为保证合同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由第三人履行,指的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由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来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丙向乙交付货物,这就是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履行义务的依据是合同双方的约定。 保证合同则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在甲不能还款时,由丙承担还款责任。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两种情况有明确区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由第三人履行时,责任主体仍然是债务人。而对于保证合同,民法典规定了保证的方式、保证责任的范围等内容,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法定的承担责任义务。 由此可见,由第三人履行并不等同于保证合同。由第三人履行主要是合同履行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第三人没有必然的履行义务,当第三人不履行时,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基于自己的保证承诺要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由第三人履行就是保证合同,它们在法律性质、当事人地位和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