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温度规定的法律是怎样的?
我是一名户外工作者,夏天工作时天气特别热,冬天又特别冷。我想了解下劳动法在温度方面有没有相关规定,比如高温或低温环境下工作,我们劳动者有什么权益和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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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本身并没有直接对温度作出详细规定,但与之相关的一些法规和政策对特殊温度环境下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 在高温天气方面,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例如,在炎热的夏天,建筑工人在户外露天施工,当温度达到35℃及以上时,就有权获得高温津贴。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合理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在低温环境方面,虽然没有像高温那样专门详细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当在寒冷的环境中工作时,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必要的防寒保暖设备和防护用品,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例如,在寒冷的冬季,户外的环卫工人们,用人单位应该为他们配备足够的防寒衣物、手套等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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