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中对于土地出 让金有哪些规定?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对土地出让金作出了多方面规定。在征收管理方面,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该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主要用于征收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土地开发支出用于完善土地出让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等;城市建设支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 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同时,办法还强调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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