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和配偶都是中国公民,现在都在国外但还没定居。最近我们感情破裂打算离婚,我想向法院起诉,可不知道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个离婚案件。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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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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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管辖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的概念。管辖指的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离婚诉讼里,确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去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住所地”,一般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 举个例子,如果原告和被告原来的户籍都在A市,那么A市的法院就有权力受理这个离婚案件。原告既可以选择向自己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这种法律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因为原住所地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可能更为了解,在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方面可能会更加便利。 所以,当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原告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向自己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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