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赔偿可以参照商标使用权费确定吗
我遇到了商标权方面的纠纷,不太清楚赔偿数额该怎么算。听说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能参照商标使用权费来确定,想了解下这是真的吗?在实际情况中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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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是可以参照商标使用权费确定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通常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这就是说,如果能明确算出因为对方侵权,商标权人少赚了多少钱,或者为了应对侵权多花了多少钱,那这个实际损失就是赔偿数额。 要是实际损失难以确定,那就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看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赚了多少钱。 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时,就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比如,正常情况下这个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一年要收10万元使用费,那在侵权案件中,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定倍数,比如2倍、3倍等来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如果是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而且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像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的费用等。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事实等情况来判断适用哪种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商标使用权费本身是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自行协商确定的。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很多,并非只能参照商标使用权费确定。 相关概念: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简单说,就是只有商标注册人能按自己意愿使用这个商标,其他人未经允许不能随便用。 商标许可使用费:是商标所有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商标时,向使用方收取的费用。比如一家公司有个知名商标,另一家公司想使用,就要给商标所有者交钱,这个钱就是商标许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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