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送达或未送达的中标书经投标人解释后会怎样?


在招投标活动中,逾期送达或未送达中标书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情况,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经投标人解释后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中标书,它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意味着双方即将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达成合同关系。而逾期送达,指的是中标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投标人手中;未送达则是中标书根本没有到达投标人。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逾期送达的中标书,如果投标人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比如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临时管制等)、邮政或快递系统的突发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逾期并没有对投标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正常进行,那么中标书一般还是有效的。因为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是促成合同的订立,只要核心的中标结果没有受到影响,不应该因为一些非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逾期而否定中标。 然而,如果逾期送达给投标人造成了损失,例如投标人因为未及时收到中标书而错过一些合作机会或者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未送达的中标书,经投标人解释,若能证明是招标人或第三方(如快递方)的责任,且投标人在合理时间内积极与招标人沟通,表明自己的情况,那么招标人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比如重新送达中标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果因为未送达导致投标人错过中标项目的执行,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是投标人自身的原因(如提供错误地址、联系方式等)导致未送达,那么责任可能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总之,在遇到逾期送达或未送达中标书的情况时,投标人要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