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一项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淫秽物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不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为:(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在量刑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会综合考虑传播的数量、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判断。 此外,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也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总之,传播淫秽物品不仅损害社会风气,也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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