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在相关法规中有明确规定,这对于行政单位准确核算资产、规范财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固定资产的定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这里所说的单位价值规定标准,通常情况下,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但是,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其次,关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最后,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项目和使用部门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