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头让灯尾责任判定是依据哪条法律规定?
我开车在路口时和另一辆车发生了点小摩擦,有人说这适用灯头让灯尾原则来判定责任,但我不知道具体是哪条法律规定。我想弄清楚依据的法律条文,这样心里也有个底,能更好地处理这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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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规则中,“灯头让灯尾”并非是明确写在法律条文中的表述,但它实际上体现的是交通通行的先后顺序和让行规则,相关的责任判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 “灯头让灯尾”通常指的是在信号灯交替转换时,先进入路口的车辆(灯尾车辆)相对于后进入路口的车辆(灯头车辆)有优先通行权。比如绿灯即将结束时,已经在路口内行驶的车辆还没完全通过路口,此时信号灯变为红灯,后面刚要进入路口的车辆就应该让行路口内还没驶出的车辆。如果灯头车辆没有让行导致事故发生,灯头车辆往往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这样的规则是为了保障路口交通的顺畅和安全,避免因争抢通行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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