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替通行时不让行的情况下,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

我在开车时遇到了交替通行的情况,有些车就是不让行,还引发了小碰撞。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责任具体怎么划分,是不让行的一方肯定全责吗?还是要分其他情况?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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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替通行是一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高效通行的交通规则。在特定的交通场景下,车辆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次通行。 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 如果一方在交替通行时不让行,抢先通行从而引起交通事故,很有可能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比如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应当依次交替通行,若一方违反此规则插队并导致事故,插队车辆通常会被认定为全责。 -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双方都存在不按规定交替通行的行为,那么交警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如谁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更大、过错程度更严重等,来判定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从法律条文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另外,如果驾驶员行驶中未能按序换行或停留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等待,需罚款100元;若因未按规定交替通行引发交通事故,罚款将升至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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