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的相关法条有哪些?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下面为你介绍诉前保全的相关法条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一条明确了诉前保全的适用前提是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里的担保主要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旦申请人败诉或者申请错误,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中获得赔偿。 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一条规定了法院的处理时间和申请人后续的起诉或仲裁义务。法院在接到申请后,需要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体现了诉前保全的紧急性要求。而要求申请人在保全措施采取后30日内起诉或仲裁,是为了避免长时间的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该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时间要求,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让申请人更清楚法院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 该规定第五条对担保数额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这一规定明确了担保数额的标准,让申请人在准备担保财产时有了具体的参考依据。 了解这些诉前保全的相关法条,有助于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正确地申请诉前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让当事人清楚在申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申请失败或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