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条是什么?
我参与了一个案子,在里面感觉自己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出自哪条法条,想看看能不能适用于我这种情况,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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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从犯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从犯,简单来说,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条法律规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主犯较小,所以处罚也应当相对较轻。 所谓“次要作用”,是指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比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有的人虽然参与了盗窃行为,但只是负责望风等辅助工作,其在整个盗窃犯罪中的作用就相对较小,属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而“辅助作用”,通常表现为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为犯罪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的信息等行为。对于这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同样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从犯具体参与犯罪的程度、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对从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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