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从犯的处罚原则。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作用,就是在犯罪过程中,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辅助作用则是指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一些帮助,比如提供犯罪工具、望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从犯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主犯来说要小一些,所以法律给予了相对宽松的处罚规定。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甲负责入室盗窃财物,乙在外面望风,乙就是从犯,在量刑时会考虑对乙从轻处罚。 接着说说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不得已才参与犯罪。不过,如果行为人开始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后来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行为,那就不能再认定为胁从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丙被丁以伤害其家人相威胁,被迫参与了抢劫,在这种情况下,丙就是胁从犯,法院会根据丙在抢劫过程中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 最后是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教唆犯的特点是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通过他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例如,戊教唆己去盗窃,己按照戊的教唆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戊就是教唆犯,要根据他在盗窃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如果戊教唆不满18岁的庚去盗窃,那么戊就要从重处罚。如果己没有听从戊的教唆去实施盗窃,对于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