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原告无需举证的几种规定是什么?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规定原告无需举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这些是经过科学验证和广泛认可的,不需要原告再去证明。例如,水在标准大气压下100℃会沸腾,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自然规律,在相关案件中就无需原告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其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当地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著名的历史事件等,这些是社会大众都知晓的,无需原告额外证明。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第十条,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否则无需举证证明。 再者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法律有时会基于一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则直接推定出另一个事实。例如,在某些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就可以推定被告存在过错,此时原告无需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这也是基于上述规定第十条,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无需举证证明。 然后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比如,在一个保管合同纠纷中,已知保管人接收保管物时物品是完好的,一段时间后物品出现损坏,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保管人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此时原告无需对保管人的过错进行详细举证。不过,如果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则不能适用该推定。这同样遵循上述规定第十条。 最后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些已经经过其他权威机构确认的事实,在新的诉讼中原告无需再次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依据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总之,了解这些原告无需举证的规定,对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